5月3日大连出现了阵风7~8级的风雨天气。大风除了影响了人们的出行,还对我市的一些户外广告设施等造成了破坏。事发当日,市民张先生的 轿车停在一处办公楼下,大风刮倒了楼体上的广告牌,并砸坏了他的车,车辆严重受损。于是他找到负责该楼物业管理的公司,但该公司负责人却以“风刮倒了广告 牌并砸坏了他的车,属不可抗力,与物业公司无关回绝了他”。张先生的损失,到底该找谁负责呢?

  无可奈何的张先生就此致电本刊维权帮栏目,就此问题本刊咨询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的陈敏律师——

  ■律师支招

  首先,分析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,应当查清其是否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,即是否为该广告牌的设置单位。

  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五条“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的规定,此类纠纷一般有三个侵权责任主体:一是所有人,这个比较好理解;二是管理人,是指对该广告牌负有管理、维护 义务的人;三是使用人,一般指因租赁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该广告牌的人。

  《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、牌匾设施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二 款对户外广告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,规定“因城市户外广告、牌匾设施发生倒塌、坠落等事故,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,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 就本事件而言,如果物业公司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,或者是设置单位,就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。

  其次,以上应承担责任 的主体,除非其能够证明对该广告牌的脱落、坠落没有过错,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那么物业公司所说的“不可抗力”是否站得住脚呢?从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界 定以及一般理解来看,当日大连的大风天气并不构成不可抗力。虽然本事件中轿车被砸事故是大风灾害性天气所致,但大风灾害性天气并非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,而 且地处海滨的大连,每年类似的天气状况时有发生,大家对此类天气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预防。作为责任主体,更加应该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安全防护工作,以足 以承受该级别风力为基本要求。因此本案的致害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,不符合免责条件。